安徽新华学院财务报销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,方便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章 报销凭证及单据的要求
第二条 办理各类报销时,应根据业务性质分别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据。经办人、证明人、审批人等相关手续齐全。
第三条 报销单据要求
1.发票: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或电子发票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(统一格式)。
2.财政收据: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,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据专用章。
3.学校内部凭证:必须使用学校规定的单据,包括单据报销封面、差旅费报销单、领款单及转账申请单等。
4.原始报销凭证 (发票、收据、领款单等) 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,开具的字迹、加盖的印章应清晰、易于辨认, 金额大小写一致,不得涂改和挖补,且客户名称填写与本单位全称 (安徽新华学院) 相一致。
5.原始票据发生丢失的,应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; 无法重新取得的,原则上不予报销。特殊情况,需取得原始票据记账联复印件,同时由出票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“复印 件与原始单据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相一致”的字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出票单位公章。经办人对丢失票据情况予以书面说明,经集团审计督查部分管领导批准后,按实际发生金额的75%报销,差额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。
6.原则上,单据送至财务审核时间为每周的周一和周三,重大紧急事项除外。
第三章 报销手续
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报销时,必须提供合 法有效的原始凭证,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,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。
第五条 报销差旅费,需根据合法有效的车船票、飞机票等原始票据凭相关事前审批,发起“差旅费报销流程”。
第六条 发放各类补助、劳务费、津贴等需填写学校规 定的领款单或发放表,并按人造册,注明人数、标准、金额 。
第七条 办理报销的原始票据,应按照票据类型、票面金额大小等整齐有序地粘贴在“票据粘贴单”上,注明票据金额、票据张数、经办人、证明人。
第八条 采购业务报销:经办人将“请购单、发票、入库单、验收单”等相关单据粘贴齐全,根据物资采购处和资产管理处相关制度规定,提供相应资料,发起相关报销流程。
第九条 基建、大型工程维修报销必须附有工程进度审批表、合同或协议等。有立项报告的,须附相关立项审批材料。
第十条 除学院其他制度另有要求外,制度以外的费用按照校领导批示的金额标准内据实报销。
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审批流程按《安徽新华学院审批权限表》执行。
第四章 报销时间要求
第十二条 支出业务的报销应在各种费用规定的报账时限内办理报销手续,报销时间以经办人将纸质原始凭证送 达财务处办理初审的日期为准。发票开据后,原则上距送审报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办人需对超期原因予以书面说明,参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签批,按实际发生金额的75%报销,差额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。
第十三条 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,结清借款,超过报销时限的,将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借款金额,直至扣清借款金额为止。
第五章 现金支付的范围
第十四条 现金支付的范围:
1.个人劳务费;
2.向个人支付的通讯话费;
3.1000 元以下的零星费用支出;
4.与学生有关的部分费用;
5.超过 1000 元,因客观原因,确实无法转账付款的其他支出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安徽新华学院
2021年11月18日